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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松华、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华,戴丽华,陈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松华,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戴丽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凤斌,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李松华与被执行人戴丽华、陈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8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戴丽华、陈凤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李松华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在(××)××中××了被××人××花园××单元房及××8车库(拍卖所得款2100000元),尚余执行款496284.39元未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松华与(2017)闽0182执704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对上述剩余执行款进行分配,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松华分配执行款152764.8元。同时,经向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戴丽华、陈凤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松华执回款项152764.8元,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颖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