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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细文与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文,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578号申请人:陈细文,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北大道9号金怡花苑1-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孙俊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俊龙,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陈细文与被申请人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细文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细文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细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 睿审 判 员  席云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