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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译锋与李王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译锋,李王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422号原告:黄译锋,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告:李王丰,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黄译锋与被告李王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惠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王丰支付原告黄译锋劳务报酬289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黄译锋为被告李王丰提供铺大理石工作,被告李王丰尚欠原告黄译锋劳务报酬28900元。被告李王丰未作任何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1日,黄译锋持欠条诉至本院,称李王丰卖大理石并负责帮客户铺大理石,包工包料,李王丰接到工程后一般雇请两个人去铺大理石;其于2016年5月认识李王丰,李王丰有工程时也会雇请其去铺大理石,其帮李王丰铺完大理石后李王丰就结算部分工钱给其,李王丰称剩余的工钱要到春节前再结算,但春节前李王丰仅结算部分工资给其,李王丰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其确认尚欠其劳务报酬28900元,李王丰出具欠条后一直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给其,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经查,欠条显示有李王丰的签名,反映李王丰确认尚欠黄译锋28900元,并承诺于端午节前全部付清。本院认为,黄译锋主张其为李王丰提供劳务,李王丰尚欠其劳务报酬28900元,并提交欠条为证,李王丰未提交任何相反的依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黄译锋的主张及上述欠条,认定李王丰尚欠黄译锋劳务报酬28900元。李王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黄译锋的起诉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译锋劳务报酬2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被告李王丰负担(该款原告黄译锋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李王丰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李王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261元给原告黄译锋,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欣速录员  吴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