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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洪、郭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郭秀芬,张健,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茂楠,陈怡伶,杨智华,张江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芬,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楠。原审被告: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钧文。原审被告:张茂楠,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陈怡伶,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杨智华,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张江滨,男,汉族,1959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陈洪、郭秀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0102民初7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洪、郭秀芬上诉称,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对管辖约定不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健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民间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本合同争议四方均一致同意选择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丁方所在地,即为昆明惠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因其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