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力、关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力,关静,徐建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力,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同曹力,系曹力之母。被执行人:关静,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建矿,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关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力与被执行人关静、徐建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6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