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应鲁鹏与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鲁鹏,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17号原告:应鲁鹏,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道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HTHOK(1-1)。法定代表人:耿正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鲁鹏诉被告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鲁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鲁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鲁鹏撤回对被告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名尊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