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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锋、钟超、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58号王锋、钟超、郭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锋与钟超、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钟超、郭静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王锋借款10000元。逾期,钟超、郭静未履行。王锋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钟超、郭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10000元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钟超、郭静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钟超、郭静在金融机构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向其开户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丰分社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责令其将案件执行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经本院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丰分社已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王锋��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钟超、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