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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德亮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亮,陈德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亮,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霞,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永,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彬,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法定代表人:曹东波,镇长。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德亮与被上诉人陈德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德亮于2017年8月28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德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陈德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