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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磊诉李松清、崔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李松清,崔云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469号原告徐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松清,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崔云霞,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与被告李松清、崔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徐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