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彬彬、陈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彬,陈珠华,陈明珠,陈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彬彬,男,1960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珠华,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俊斌,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彬彬与被执行人陈珠华、陈明珠、陈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7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闽0503执38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