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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旺奴、罗长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旺奴,罗长成,王火旺,何土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旺奴,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青,南平市建阳区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长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浦城县,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火旺,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土春,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再审申请人谢旺奴因与被申请人罗长成、王火旺、何土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谢旺奴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与罗长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旺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旺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延平审判员  黄天智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