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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和县石峡镇牛儿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王某2之子),住西和县石峡镇牛儿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和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审理时超越诉讼请求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