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彭德与苏瑞珠、曾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彭德,苏瑞珠,曾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03号原告:李彭德,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被告:苏瑞珠,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告:曾福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原告李彭德与被告苏瑞珠、曾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李彭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彭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彭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彭德负担。审判员 付莉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