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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5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可庆、张兆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可庆,张兆旭,傅廷志,XX江,张顺磊,张在华,张在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可庆,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旭,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傅廷志,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XX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张顺磊,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张在华,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张在良,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李可庆因与被上诉人张兆旭、原审被告付廷志、XX江、张顺磊、张在华、张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李可庆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李可庆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可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可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