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兴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55号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廖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兴琼,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自强(系唐兴琼之夫),男,汉族,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梓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