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352号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路15号。法定代理人:顾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2号楼。法定代理人:赵江,职务:总经理。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7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4037.5元,其余40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