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朝阳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董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龙,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振祥,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振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朝阳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02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