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殿敬、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殿敬,张拥军,张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安殿敬,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026号。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区6132。被执行人:张会德,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区61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殿敬与被执行人张拥军、张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为3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