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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昌绍平、阮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绍平,阮云根,黎露萍,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绍平,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云根,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黎露萍,女,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黎露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昌细英,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上诉人昌绍平因与被上诉人阮云根、原审被告黎露萍、原审被告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84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绍平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昌绍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绍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上诉人昌绍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维文审判员  傅惠君审判员  艾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