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昌绍平、阮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绍平,阮云根,黎露萍,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绍平,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云根,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黎露萍,女,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黎露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昌细英,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上诉人昌绍平因与被上诉人阮云根、原审被告黎露萍、原审被告新余祥黎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84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绍平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昌绍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昌绍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上诉人昌绍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维文审判员 傅惠君审判员 艾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