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观山贸易经营部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63号原告: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负责人:明杏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负责人:陈泰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奥海军,男,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刚。原告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观山贸易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