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定、李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李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定,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坤,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定、李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定、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定、李坤酒后回家途中经过社旗县晋庄镇粮所西门时,刘定无故用砖头将社旗县李店镇贾桥村贾桥村民王某2驾驶的豫R×××××号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王某2下车后李坤又对王某2实施殴打。经鉴定,被砸前挡风玻璃价值218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刘定赔偿被害人王某2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王某2的谅解。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刘定、李坤到社旗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定、李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简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定、李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定、李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定、李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情况,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