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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利与广州左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广州左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03号原告:程利,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广州左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三期负一层1A07、1A08铺。法定代表人:邹晓洪。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程利与被告广州左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程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