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598周水金与顾炳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金,顾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水金,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顾炳兴,男,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周水金与被执行人顾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顾炳兴确认尚欠原告周水金借款本金138.1万元,并自愿支付利息20万元,以上本息合计158.1万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曾系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中兴针织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执行人作为该厂经营者期间,该厂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镇苏胜路南(产权证书号:苏工园国用(2003)第0273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的房地产,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8月10日),且面临拆迁,申请执行人认为拆迁后,该房产可变现更多的价值,故暂不要求处分;被执行人顾炳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车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缺乏处分价值上述车辆,一辆已报废,一辆过于老旧,故,不要求法院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5896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