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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462朱小欣与王仕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欣,王仕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462号原告:朱小欣,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仕柱,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朱小欣与被告王仕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朱小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小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晴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