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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0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新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巩锋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巩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5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组织机构代码60164794-2。法定代表人孟庆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巩锋贤,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新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巩锋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巩锋贤名下所有的鲁C×××××号红旗牌汽车一辆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鲁C×××××号红旗牌汽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