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曹强、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曹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要害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阮怀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家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