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官清杨杰等人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官清,王金容,杨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7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官清(绰号“李矮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金容(绰号“泡妹儿”),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杰,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容、李官清、杨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金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李官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杨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追缴被告人王金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官清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杨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官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官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官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官清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灵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