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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肖飞、徐静等与樊军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肖飞,徐静,樊军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857号原告:张肖飞,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系张茗夏之父。原告:徐静,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滑县,系张茗夏之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滑县慈周寨乡东堽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被告:樊军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肖飞、徐静与被告樊军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本判决书中“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有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肖飞、徐静死亡赔偿金504658.4元,车损56878元,评估费22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共计564736.4元的30%即169420.92元(含被告樊军杰垫付的20000元);”更正为“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有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肖飞、徐静死亡赔偿金504658.4元,丧葬费22960元,车损56878元,评估费22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共计587696.4元的30%即176308.92元(含被告樊军杰垫付的20000元);”。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