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陕西福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陕西福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0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福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59号泾渭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陕西福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陕西福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咸阳永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作为担保的位于渭城区永绥街东侧中央领域11号商住楼1层07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G0000013-**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105号案件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贇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