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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293号申请执行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6238533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17号。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被执行人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2172-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区东旺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鸣。申请执行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博士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04.3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