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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台河市金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贵,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龙煤矿。投资人王近军,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2015)茄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444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廷珩审判员  赵金伟审判员  姜勤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