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妹、郑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妹,郑金生,郑弟四,郑仁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4949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75806B。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洪新,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黄金妹,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金生,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弟四,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仁佺,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农商银行)与被告黄金妹、郑金生、郑弟四、郑仁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德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洪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妹、郑金生、郑弟四、郑仁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金妹、郑金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暂计共计54847.77元(其中:借款本金为50000元及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4847.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郑仁佺、郑弟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黄金妹、郑金生于200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宁德农商银行与黄金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宁德农商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50000元额度内,对黄金妹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并由郑仁佺、郑弟四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宁德农商银行向黄金妹发放了50000元贷款,借款皆载明贷款执行月利率为11.059875‰,借款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逾期欠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然而,贷款发放后,黄金妹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截至2017年6月21日尚欠本金50000元、利息4847.77元,经多次催讨,黄金妹、郑金生亦未向宁德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该笔贷款保证人郑仁佺、郑弟四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黄金妹、郑金生、郑仁佺、郑弟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金妹、郑金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宁德农商银行与黄金妹、郑仁佺、郑弟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宁德农商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50000元额度内,对黄金妹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并由郑仁佺、郑弟四提供本金最高余额5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宁德农商银行向黄金妹发放了贷款50000元,借款借据分别载明贷款执行月利率为11.059875‰,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逾期欠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贷款发放后,黄金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6月21日,黄金妹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47.77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婚育节育证明、贷款明细账、借款申请表、个人贷款面谈记录、《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黄金妹、郑仁佺、郑弟四与宁德农商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宁德农商银行按合同约定向黄金妹发放贷款50000元后,黄金妹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郑仁佺、郑弟四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宁德农商银行现要求黄金妹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郑仁佺、郑弟四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债务并未超过郑仁佺、郑弟四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郑仁佺、郑弟四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黄金妹、郑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黄金妹、郑金生夫妻共同债务,郑金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金妹、郑金生、郑仁佺、郑弟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妹、郑金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4847.77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仁佺、郑弟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黄金妹、郑金生、郑仁佺、郑弟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亦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期限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