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祥涛、张涛、陈丽梅、于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祥涛,张涛,陈丽梅,于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145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郭旗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12613035-3。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第一被告:孟祥涛,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张涛,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三被告:陈丽梅,女,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第四被告:于营杰,女,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祥涛、张涛、陈丽梅、于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还清贷款,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