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天星与侯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星,侯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911号原告:曹天星,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生。被告:侯青松,男,汉族,成年。原告曹天星与被告侯青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曹天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天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曹天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 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