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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天星与侯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星,侯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911号原告:曹天星,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生。被告:侯青松,男,汉族,成年。原告曹天星与被告侯青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曹天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天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曹天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 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