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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小飞、徐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飞,徐家伟,凌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小飞,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徐家伟,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凌双红,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飞与被执行人徐家伟、凌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300元,鉴定费4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881执158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徐家伟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中段的国有土地一幅【国有土地使用证:浔国用(2012)字第0676号,地号:3028053-70】(含地上建筑物)。在拍卖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桂民申274号民事栽定书,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