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清春、陈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春,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清春。被执行人:陈丽。本院执行黄清春与陈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兰信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