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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健彬、林俊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彬,林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03号被执行人林健彬,男,1996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俊发,男,199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健彬、林俊发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健彬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林俊发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曾某人民币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林健彬、林俊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中涉罚金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国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