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额尔登其木格与吕世勇、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额尔登其木格,吕世勇,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额尔登其木格,女,50岁,1966年9月10日,蒙古族,地址: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世勇,男,51岁,1965年10月19日,汉族,联系方式:139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永兴农机综合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科普广场西侧,联系方式:139XX****XX法定代表人吕世勇,职务经理。上诉人额尔登其木格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2016)内2526民初58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事实清楚,进行书面审理。原判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允许原告正常通行等诉请,并针对自己的请求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但审理过程中,被告吕世勇提供了西乌国用(2013)第23420号土地使用权证一份,使用权面积共7549.62平米,其中商业2613.30平米,住宅4936.32平米。其宗地图中显示,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西乌旗巴彦乌拉镇翁根街3组25号的房屋,也在其土地证宗地范围内。本院依职权向西乌旗国土资源局调查,西乌旗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关于草原站房屋及土地的说明”,西乌国用(2013)第23420号土地使用权证中宗地图上显示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在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故本案原告应先对所有权进行确权,然后再主张相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额尔登其木格的起诉。上诉人额尔登其木格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排除妨碍,留给上诉人正常通道,允许上诉人正常通行,维修、居住自己的房屋。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上诉人额尔登其木格需先行依法确权,后行驶其相邻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额尔登其木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 山审判员 格日勒图雅审判员 冯 逸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 雅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