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树旗、安树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树旗,安树排,于晓奎,种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23号申请人:史树旗,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财政局家属院,联系电话151××××6733被申请人安树排,女,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申请人:于晓奎,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申请人:种群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史树旗申请安树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5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树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5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