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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324号原告:赵风涛,男,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肖鹏,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赵风涛与被告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风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风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风涛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赵风涛。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