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324号原告:赵风涛,男,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肖鹏,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赵风涛与被告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风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风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风涛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赵风涛。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