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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建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9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建国,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2008年9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建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楼淑瑜出庭,指控:2017年5月15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靳建国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格社区90幢134号二楼,踹开202室的房门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ipda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858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赃物已追回等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靳建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许某、李某的证言,赃物照片、现场照片、交易订单截图、ipad信息、身份证登记情况、租客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靳建国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建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