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254号原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旸,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