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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滔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李石忠等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李滔,李石忠,方艳,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5号。负责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滔,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石忠,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艳,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举,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师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44号。法定代表人:黄佳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滔、李石忠、方艳、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滔达成和解协议:一、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在2017年9月20日前向李滔支付理赔款104513.55元,该款付到李滔提供的个人账户(户名:李滔;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2),付款完毕后,李滔放弃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应给付李滔理赔金额不足部分,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保险公司未付款,李滔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因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