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刚与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章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1427号原告:程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7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学政,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0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程刚与被告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被告章学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21日与2015年8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4.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拖延至今未还。被告章学政辩称,当初借钱不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是程刚开金柜投资公司,我和外号叫“小毛”的一起帮他“放码”(把钱借给别人,别人支付利息)欠的钱,借条是我打的,但是钱放出去后,没有收回,事后我和他人共还了40000多元,现在没有欠144000元。经审理查明:程刚与章学政系朋友关系,2015年程刚在黄梅××××街开金柜调剂行期间,章学政帮程刚收款。2015年6月21日,章学政在程刚处借款100000元,2015年8月3日,章学政在程刚处借款44000元,二次借款共计144000元,借款时,章学政出具了借条。章学政拿到借款后,便将钱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息,此后,章学政和他人三次还了部分借款,在审理过���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认可,章学政仍欠程刚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章学政在程刚处借款,有程刚提供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予以确认。程刚请求章学政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章学政辩称,当初借钱不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是程刚开金柜投资公司,是其和外号叫“小毛”的一起帮程刚“放码”所欠的钱,借条是我打的,但是钱放出去后,没有收回,导致借款未还的辩解。经查,章学政所称借款是和外号叫“小毛”的一起帮程刚“放码”所欠的钱,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章学政在程刚处借款后,把钱转借他人,从中收取利息,其借款没有收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章学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程刚借款100000元。二、驳回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章学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