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华民与郑应峰、陈秀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民,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郑应峰,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被执行人陈秀微,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民与被执行人郑应峰、陈秀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应峰、陈秀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及房产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郑应峰、陈秀微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华民执行款11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3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 记员 孙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