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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某2与黎某3、黎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2,黎某3,黎某1,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537号原告:黎某2,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剑鹏,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某3,女,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1,女,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2诉被告黎某3、黎某1、第三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2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2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爱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