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某2与黎某3、黎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2,黎某3,黎某1,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537号原告:黎某2,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剑鹏,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某3,女,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1,女,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2诉被告黎某3、黎某1、第三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2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2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爱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