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大君、岳爱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君,岳爱萍,丁建朝,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大君,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岳爱萍,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丁建朝,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朝,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峰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建朝、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大君、岳爱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建朝、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工程款,已经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丁建朝正在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丁建朝、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大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建朝、邯郸市峰峰丁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大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岳成审判员 连艳梅审判员 任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更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