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再田与被告马云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再田,马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45号申请人:任再田,男,1944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云飞,男,1965年8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任再田与被申请人马云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冀HD8**号重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云飞驾驶的冀HD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于丰宁交警大队,不准其转移变卖。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