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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茆绍兵与张校生、何茂莲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茆绍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校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何茂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茆绍兵与被执行人张校生、何茂莲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1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