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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德义、胜利油田东晨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义,胜利油田东晨机械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义,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胜利油田东晨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邹城路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义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东晨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德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关注公众号“”